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行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兰英与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攀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兰英,女,汉族,1946年5月25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攀东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认为马兰英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马兰英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应当依据山东省教育厅“(1985)74号”文件和人事部、劳动部联合发文“人薪发(1994)43号”文件,认定其干部身份、工龄,以及与之相关的工资、保险等待遇。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马兰英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对其干部身份、工龄以及相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作出认定。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马兰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庆华审 判 员  刘 立代理审判员  徐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卓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