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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青岛佳德昌涂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462-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德昌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飞宇路1128号。法定代表人赵吉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中29号线北、中52号线西。法定代表人贾建青,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德昌涂料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北斗星应用技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8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中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