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范开兵与陈伟,王友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开兵,陈伟,王友国,乔光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1466号原告范开兵,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万培(系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伟,男,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友国,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被告乔光熊,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开兵与被告陈伟、王友国、乔光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范开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开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交纳537.5元,由原告范开兵负担。审 判 长 周 琳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黄元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