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胡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434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劲,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04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1.81克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胡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范长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胡劲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胡劲表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胡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劲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