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晓芹、陈跃辉公证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晓芹,陈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戴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李晓芹,女,现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跃辉,男,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李晓芹、陈跃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晓芹、陈跃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晓芹、陈跃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晓芹所购买的,由长春大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和顺街以西,项目名称:阜丰嘉居,丘地号:5-27/601-48,第345幢的以下房屋予以预查封(轮候):一、1单元105D号房;二、1单元106D号房;三、2单元112C号房。四、预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