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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83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袁某某,女,1991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