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易民初字第1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纪宝田与翟秀兰、张茂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宝田,翟秀兰,张茂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1595-2号原告纪宝田,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翟秀兰,女,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张茂申,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了(2015)易民初字第15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纪宝田申请撤回对被告翟秀兰、张茂申的起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茂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14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牛晓静审 判 员 范玉桐人民陪审员 闫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