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立预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与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立预字第56号原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剧院路57幢104室。法定代表人:孙三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232号中塑国际大厦1007室。法定代表人:谷秀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99900000元。由宁波鼎和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达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姚市中塑成龙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900000元,如若冻结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章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