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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601号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案件受理费收取690元,原告榆林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梦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