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申请执行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刘某名下冀T×××××轿车进行查封,但未能查找到该部车辆及被执行人,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住址,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衡桃东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