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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复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有春、潘明与王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春,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复字第0024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有春。申请执行人潘明。申请复议人王有春因在潘明申请执行王有春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台法院)(2014)东执异字第00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查:潘明与王有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台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有春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潘明出租给其承租的东台市装饰城东区6036、6576、6586号房屋腾空交付潘明;另按每天63.11元给付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已交付的6000元押金在上述款项中抵消;王有春另向潘明交纳水电费1371元。王有春不服判决,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2年10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2012年12月2日,潘明父亲潘如寿代表潘明与王有春签订一份《调解协议》,主要条款约定:潘明或其亲属取得装饰城东区整体租赁经营权后,则让王有春继续租赁东台市装饰城东区6036、6576、6586号房屋;另潘明或其亲属待税务稽查结束后与王有春签订2013年度租赁合同,并由王有春结清2012年和2013年度的房屋租金及水电费用。《调解协议》订立后,王有春在原承租房屋继续经营。2014年4月,潘明向东台法院申请执行(2012)东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东台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张贴执行公告,限王有春在2014年10月12日前将所占房屋腾空交付潘明。王有春在收到东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找到《调解协议》的见证人东台市东台镇何垛桥社区居委会主任季某,提出将其2012年以来的租金交给居委会,但因居委会与王有春之间没有房屋租赁关系,��某主任没有答应王有春的要求。在东台法院执行期间,王有春向潘明交清了2011年以来的全部水电费用,潘明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王有春向东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潘明与王有春房屋租赁纠纷虽经法院判决,但相互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明确只要潘明取得东台装饰城租赁经营权,则将房屋继续租赁给异议人,不存在异议人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事实。故因原判决内容已由双方自行和解而改变,故双方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而不能再执行原判决书,为此异议,请求支持。东台法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履行,当事人自愿放弃权利的除外。东台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2012年12月2日,潘明之父潘如寿虽与王有春签订调解协议,但并未约定原判决书就此失效;且王有春也未按此协议履行,现潘明持原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东台法院作出(2014)东执异字第0041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有春的执行异议。王有春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参照履行。2、原审裁定认定双方虽签订《调解协议》,但王有春未履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调解协议订立后,我继续在承租房屋经营,我多次向潘明提出缴纳房租、水电费,但潘明拒绝接受。我在无奈之下,只有将款项交给所在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居委会不肯接受,但可以作为证人证实该事实。所以,我始终是积极履行协议,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东台法院(2014)东执异字第0041号执行裁定。本院认为:东台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虽然该《协议》合法有效,但从《协议》内容上看,潘明只是同意王有春将原租赁房屋的租期延迟到2013年度。从2014年开始,潘明有权选择是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还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判决书。潘明在法定期限内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东民初字第0669号民事判决,表明他不愿意再履行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该意思表示是其正当的权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申请复议人王有春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有春的执行复议申请,维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执异字第004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斌审判员 徐东明审判员 吴 名二〇一五��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