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红韵门业有限公司与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红韵门业有限公司,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2号原告济宁市红韵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国,总经理。被告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鲁波,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红韵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炬燊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红韵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田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