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诸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曲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曲某,工人。被告郑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新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隋依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