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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牛晓虹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晓虹,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68号原告牛晓虹,女,1954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非,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牛晓虹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晓虹诉称,2014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4年12月24日,被告将东房(2014)第1046号-告《告知书》和东房(2014)第1046号-回《登记回执》同时送达。被告在东房(2014)第1046号-告《告知书》中所称:“原产权人”等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实事求是地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实属以权压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房(2014)第1046号-告《告知书》并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公开1951年-1958年之前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登记的我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一事重新作出答复处理。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牛晓虹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牛晓虹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晓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牛晓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