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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终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终字第0023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务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3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玉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查满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2日晚,被告人张某与表妹李某、李某男友王某、李某朋友潘某等人,先后在天长市“泡泡鱼饭店”、“集结号KTV”、“蛮牛烤吧”等处吃饭、饮酒。次日凌晨,四人相约至天长市天豪宾馆629套间打牌。进入套间后,被告人张某以不要妨碍李某和王某为由,约潘某到另一房间休息。进入房间后,被告人张某关上房门,将潘某扑倒在床,用双手搂抱潘某强行亲吻,并用右手揉摸其胸部等处,欲与潘某发生性关系。潘某竭力反抗,猛咬被告人张某的左手,并大声呼救,最终挣脱被告人张某控制离开宾馆,后通过他人报警。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在天长市天豪宾馆629房间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证据证实: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其与朋友李某、李某的哥哥张某、驾校黄教练四人先在天发广场“泡泡鱼”吃饭,饭后,四人到集结号KTV唱歌,后来,黄教练先走了,李某男友接着来了。四人唱歌至次日凌晨,又到“蛮牛烤吧”吃烧烤,期间几人都喝了不少酒。凌晨3时许,几人到了天豪大酒店宾馆,开了一间六楼的套房,进入房间后,有两间房。四人开宾馆是想打牌的,但酒都喝多了,牌没有打成。李某和她男友在宾馆房间亲热时,张某说不要在那里碍他们的事,让其与他去套房的另一个房间,并说他自己睡沙发,不会碰其。其就与张某到了另一间房,刚进入房间,张某就随手关了门,将其扑倒在床,压着其身体,双手抱住其,一边亲吻,一边摸其胸部和身体,其不停反抗,还咬了他左手,他还是又亲又摸,其遂大声呼喊:“救命”,喊了几声后,张某抱得没有那么紧时,其趁机挣脱,离开房间,在房间门口,李某男友让其别走,这时张某走出房间,说“让她走”。其离开天豪宾馆后,住进了永达宾馆,随即用QQ联系朋友孙某,告诉他自己差点被强奸。孙某随后赶到永达宾馆,得知详情后,孙某联系李某,想让张某道歉,但李某没接电话,后来孙某替其报了警。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和他父母找其,向其哭诉,请求其谅解,其出具了书面材料,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3时许,其朋友潘某发QQ消息向其求救,其遂赶至潘某入住的永达宾馆,经询问得知,当日凌晨,在天长市天豪宾馆内,李某哥哥意图强奸潘某。其遂报了警。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其与表哥张某、朋友潘某、驾校黄教练、男友王某等人先后在天发广场泡泡鱼、集结号KTV、蛮牛烤吧等处吃饭、唱歌。几人都喝了不少酒。中途,黄教练先行离开。次日凌晨,张某提议去宾馆打麻将。其与张某、潘某、王某遂到了天豪宾馆,开了间带麻将室的套房。其因喝了很多酒,进入房间不一会就睡着了。早晨酒醒后,发现房间里只有其与王某二人。听王某说,夜里张某喝多了,想与潘某发生性关系。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其与朋友李某、李某表哥和一名不认识的女孩,先后在集结号KTV、蛮牛烤吧等处唱歌、吃饭。2时许,李某哥哥提议去宾馆打牌。四人到天豪宾馆,其开了间套房准备打麻将。刚进入宾馆房间,李某因酒喝多了,睡在床上,其遂过去抱着她。李某哥哥看见后,对那女孩说,不要碍事。让女孩与他去另一个房间休息。女孩不愿意,李某哥哥保证不碰那女孩,其也催促两人快点离开。两人刚去了另一房间没一会,那边房间有动静,其听到那女孩“啊”了几声,声音比较大,接着那女孩走出房间,非常生气,说李某哥哥对她动手动脚。李某哥哥跟着出了房间,其问他怎么回事,他看那女孩已经走了,说走就走吧,他继续回到房间睡觉。5、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潘某对被告人张某进行辨认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张某左手背被牙齿咬合致软组织挫伤。8、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被害人潘某朋友孙某2015年4月3日凌晨报案而案发。9、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关于被告人张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3日6时许,该所民警在天长市天康大道天豪宾馆629房间,将被告人张某抓获。10、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日晚,其与表妹李某在天发广场魔石泡泡鱼吃饭,当时李某喊来了她驾校教练和她的朋友潘某。其与这两人是第一次见面。饭后,四人又到集结号KTV唱歌,中途大家都喝了啤酒,潘某在KTV时比较开放,与其搂抱。唱完歌后,李某的教练走了,李某叫来她男友,那男子来后,请几人去蛮牛烤吧吃烧烤,吃完烧烤后,已经是凌晨3时许,当时大家都喝多了,李某男友提出到宾馆休息,大家都同意了,接着四人到了天豪宾馆,开了六楼一间带麻将室的套房,有一大一小两间卧室。进入房间后,四人因酒喝多了,麻将没有打成,李某与她男友先进入了大房间,其就推着潘某进入小房间,想与她发生性关系。进入小房间后,其直接在床上抱着潘某亲吻,潘某开始反抗,并大声呼喊,其没有停手,继续亲她,她便在其左手上咬了一口,并激烈反抗,挣脱后跑到客厅,李某男友听到动静后,问怎么回事,潘某没有答话,其对李某男友说:“让她走吧”,潘某就离开了。其继续在宾馆睡觉,后来警察到宾馆将其带走。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其系犯罪中止、原判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较轻刑罚。滁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所有证据均经一、二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因被害人的竭力反抗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已充分考虑其系犯罪未遂、坦白、得到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综合决定刑罚,罪刑相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检察人员在二审开庭中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代理审判员  邓见阁代理审判员  隋鸿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