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超辉与陈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辉,陈少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杜民初字第819号原告:陈超辉,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尹华,系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斌,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辉诉被告陈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陈超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少斌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辉撤回对被告陈少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辉撤回对被告陈少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超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温筱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