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546号原告: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厚龙,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吴小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章栓,该公司下属单位职工。原告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奥建材”)与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立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奥建材的法定代表人李俊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厚龙,被告上海立广公司委托代理人闫章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奥建材诉称:被告上海立广公司主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因承建池州市天湖丽景湾住宅小区项目所需,与原告订立《外墙保温承包合同》两份,将该项目1-9号、11-14号楼、1号商铺以及小区幼儿园外墙保温工程交由原告公司包工包料施工,约定付款方式为:总体验收后支付30%,余款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付清。后因履行期限届满,被告到期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2014年6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3028529.19元,并承诺按50万元/月支付原告工程款,如被告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原告可对未付的全部工程款行使追索权,并有权追究被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未付工程款总价款日3‰的违约责任。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上海立广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768529.19元未付。康奥建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请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立广公司立即支付康奥建材工程款768529.19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并由上海立广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海立广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我公司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2013年11月1日,池州市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广公司分别签订《外墙保温承包合同》,约定由康奥建材承建上海立广公司的天湖丽景湾项目的外墙粉刷及外墙保温工程,合同暂定工程款为300万元,付款方式为外墙脚手架拆除后(1-6#、9#、11-14#、幼儿园)支付工程款的50%,总体验收后付30%,余款2014年6月底之前全部付清;计价方式为外墙按施工现场外墙实际粉刷面积统一计算,每平方米统一单价70元/㎡(保温35厚-40厚);屋面保温按施工现场实际面积计算,65厚保温按65元/㎡结算;100厚保温按80元/㎡结算。2014年6月6日,康奥建材与上海立广公司签订《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书》,确认两份《外墙保温承包合同》项目工程总价款为5178529.19元,上海立广公司已支付215万元,尚欠3028529.19元未付,并约定上海立广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2014年7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70万元、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2014年10月25日前支付50万元、余款328529.19元于2014年11月25日前付清;如上海立广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工程款,康奥建材可对未付部分工程款行使追索权,并追究自2014年6月30日起未付工程款总价款日3‰违约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上海立广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尚欠768529.19元未付,进而成诉。另查明,池州市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企业变更登记公告、《外墙保温承包合同》两份、《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书》一份、付款明细及被告提交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康奥建材与上海立广公司所签订的《外墙保温承包合同》及《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康奥建材即按约定组织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亦办理结算手续,但上海立广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已然违约。现康奥建材要求上海立广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768529.19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康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68529.19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85元,由被告上海立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佳佳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人民陪审员 杨万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小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