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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新记、傅碧兰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新记,傅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201号申请人安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国良,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苏新记,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傅碧兰,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执审字第959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新记、傅碧兰在银行(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数额祥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永福审 判 员  林竹森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