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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韩宇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宇北,周口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112号申请执行人韩宇北,女。被执行人周口市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闫西伟,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周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申请前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周民终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纪念审判员  刘长春审判员  叶朝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柳二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