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发林与被告胡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林,胡友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李发林,男。被告胡友季,男。原告李发林与被告胡友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发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发林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 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