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伟与被告陈加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伟,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友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加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57号原告刘文伟,男。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表人:陈华,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友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颖,执行董事。被告陈加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伟与被告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友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加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文伟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怡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