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纪东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东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东奎,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吉林省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九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7月22日被取保候审。又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卓,九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诉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东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东奎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东奎于2007年10月23日晚,在九台市金河浴宫门前将褚某某的吉A8C0**号银灰色奇瑞QQ车盗走,后将此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已判刑),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7157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9月23日晚,伙同张某甲(已判刑)、顺子(在逃)在九台市物资新区门前将郜某某驾驶的吉A869**号九台市林业局捷达轿车盗走,后在纪东奎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将该车的发动机,大架子更改后卖给河南的张某乙,得款500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11月10日晚,伙同张某甲、李志军(在逃)在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将张某丙的吉A228**号奇瑞QQ车盗走,后该车由张某甲驾驶,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4284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张某甲、顺子在九台市福星小区将王某甲驾驶车牌号吉A8S7**号红色奇瑞QQ车盗走,后在纪东奎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将该车的发动机、大架子更改后由张某甲将该车以18000元卖给德惠市铁某某。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30324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2日晚,在长春市长吉南线与合肥路交汇处吉林银行附近将李某甲的吉AQ92**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窃,现赃车已经追缴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6000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8日晚,在长春市武汉路与嘉兴街交汇处将韩某甲的吉AXQ6**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现赃车已经追缴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12日晚,在长春市珠海路与太原东街交汇处将赵某某的吉H949**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并将该车的由自动挡改为手动挡,现赃车已经缴回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8000元。九台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纪东奎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韩某甲、赵某某、褚某某、王某甲、郜某某、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张某甲、郑某某、王某乙、曲某某、习某某、王某丙、马某某、董某某、张某丁、吴某某、张某乙、韩某乙、李某乙、林某某等证言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东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东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纪东奎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纪东奎所盗窃汽车已有价值超过百分之五十被返还失主,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到案后在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纪东奎于2007年10月23日晚,在九台市金河浴宫门前将褚某某价值人民币27157元的吉A8C0**号银灰色奇瑞QQ车盗走,后将此车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某(已判刑)。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9月23日晚,伙同张某甲(已判刑),顺子(在逃)在九台市物资新区门前将九台市林业局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吉A869**号捷达轿车盗走,后在其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将该车的发动机、大架子号更改后以50000元价格卖给河南的张某乙。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11月10日晚,伙同张某甲、李志军(在逃)在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将张某丙的价值人民币24284元的吉A228**号奇瑞QQ车盗走,后将该车交由张某甲驾驶。被告人纪东奎于2008年12月16日,伙同张某甲、顺子在九台市福星小区将王某甲价值人民币30324元的吉A8S7**号红色奇瑞QQ车盗走,后在纪东奎经营的汽车修理部将该车的发动机、大架子号更改后,由张某甲以人民币18000元价格卖给德惠市铁某某,张某甲分得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2日晚,在长春市长吉南线与合肥路交汇处吉林银行附近将李某甲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吉AQ92**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现赃车已经追缴返还失主。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8日晚,在长春市武汉路与嘉兴街交汇处将韩某甲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吉AXQ6**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现赃车已经追缴返还失主。被告人纪东奎于2015年3月12日晚,在长春市珠海路与太原东街交汇处将赵某某价值人民币58000元的吉H949**号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盗走,并将该车的自动挡改为手动挡。现赃车已经缴回返还失主,经物价鉴定被盗车辆综上,被告人纪东奎共盗窃7起,盗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95765元,其中有三辆车(价值人民币174000元),被收缴后返还失主,有一辆价值人民币24284元车辆由张某甲占有,纪东奎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人民币9298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纪东奎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载明被告人纪东奎于2009年3月26日在鑫达汽车修理部被抓获。3、扣押、发还清单:载明三台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返还失主。4、车辆检查信息情况说明:载明纪东奎所盗窃北京现代瑞纳汽车手动档与出厂车辆检验不符。5、刑事判决书:载明同案张某甲、张广兵、高某某已判刑。6、价格鉴定委托书:载明被盗汽车价格情况7、法医学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纪东奎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被告人纪东奎的供述1、被告人纪东奎2009年3月27日6时5分至6时53分供述:2008年10月到11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顺子”给我打电话,说在五商店大庙那有一台黑捷达车,我和张某甲开QQ出租车去的,到那以后,用绳子拽回来的,拽到我的修理部,之后我给“顺子”“送去的”,顺子给我3000元修理费,我没给张某甲。2008年末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顺子”给我打的电话说福星小区有一台红QQ车,在福星小区停车场那,我和张某甲开出租车去的,到那以后,我上的红QQ车,我给顺子5000元,顺子给的我钥匙,我就开走了,直接开到放牛沟一个小区放好,第二天我和张某甲去取的,回来之后开到我的修理部,修到吉A8B5**车上了,卖到德惠了,是张某甲卖的,卖18000元,给张某甲5000元。又过几天,晚上12点左右,李志军又给我打电话说上长春,还有一台车,我和张某甲开QQ出租车去的,到东大桥下,一个红出租车领着我俩去的,在对大桥下边,我看见一台绿色QQ车,我给李志军7000元钱,我就回来了,直接开烟草楼,把车放好,第二天去取的,回来后,开到我的修理部,直接做到吉A8U1**上了,现在张某甲开着还没卖呢。2、被告人纪东奎2009年4月22日9时0分至10时50分供述:2008年秋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张某甲在五商店大庙附近偷了一台黑色捷达轿车,后来我将车卖给河南郑州张某乙了,了50000元左右,这钱我都留着了,没给张某甲。2008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张某甲在长春具体地方给记不清了,偷了一台红色QQ车,后来我俩进车卖给张某丁21000元。钱让我俩平分了。2008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张某甲在福星小区偷了一台红色QQ车,后来张某甲将车卖到德惠了,卖给谁我不知道,卖了18000元左右,分我5000左右。2008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顺子在溪桥附近偷了一台红色QQ车,将车改成银灰色后卖给高某某了,卖了6000元。3、被告人纪东奎2015年3月23日供述:具体时间、具体地点记不住了,我一个人在长春市盗窃了3台北京现代瑞纳车。是我用中号螺丝刀,用电沙轮磨的万能钥匙,波坏性的把车的门锁和钥匙门拧开。我开着我的新色桑塔纳轿车吉A977**从九台到长春,然后我停车到的地方,看见有北京现代瑞纳车就上去偷,偷完车后就开着偷的车回九台市我事先租好的车库里,然后再找车回长春,取我的桑塔纳车回九台市。我把我偷的车改动了,我去辽宁省营口市买了一辆黑色的瑞纳轿车是基本报废的车,我买回来后就把这台车的发动机和偷来的黑色瑞纳车互相换了,又把车前面的那个VI码号牌换到偷的车上。因为买的这台车有车手续,套到偷的那台车上,就能正常使用了,我就能开着这台被盗车上路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甲2015年3月24日15时20分至16时20分陈述:今年3月2日下午15时左右将车停在长吉南线与合肥路交汇处吉林银行旁边,3月3日早4时许发现丢失,是红色北京现代瑞纳,车牌号是吉AQ92**。2、被害人韩某甲2015年3月25日9时30分至10时40分陈述:今年3月8日晚,我的白色北京现代瑞纳轿车,车牌照是吉AXQ6**,停在长春市武汉路与嘉兴街交汇处,3月9日早7时许发现被盗。3、被害人赵某某2015年3月25日17时0分至18时9分陈述:我的车是北京现代瑞纳轿车,牌照号是吉H949**,2015年3月12晚我把车停在珠海路与太原东街交汇处,3月13日发现被盗。4、被害人褚某某2007年10月24日8月30日至9时陈述:我的车是奇瑞QQ轿车,银灰色,发动机号FG6F0079,车架号:×××,车牌号:吉A8C0**被盗了。我的车是2007年10月9日租给张海玲的,他说是10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在九台市“金河浴宫”门前被盗的。5、被害人王某甲2008年12月17日8时3分至8时30分陈述:我今天早上6点钟才知道,我停在福星小区E3楼东侧的红色奇瑞QQ轿车车牌号吉A228**号被盗了。6、被害人郜某某2009年4月28日9时15分至9时25分陈述:我停在九台市物资新区门前的林业局捷达轿车,车牌号吉A869**丢失了。7、被害人张某丙2009年6月3日15时45分至16时10分陈述:我绿色奇瑞QQ轿车,车号吉A228**于2008年11月11日被盗。三、证人证言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08年冬天从纪东奎手里花6000元钱买了一辆银灰色QQ轿车。2、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丢失的奇瑞汽车停在他的停车场上。2008年12月16是晚间11点40分左右,他出去巡视了一圈,就发现吉A8S7**就不见了。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08年秋天一个晚上,他和纪东奎在九台市福星小区偷了一辆红色QQ车,他将车卖给德惠的铁某某,他得4500元。还证实与纪东奎在华清池门口偷了一台银灰色的QQ车。与纪东奎在大庙西侧胡同偷了一台黑色捷达,在纪东奎、李志军在长春南关平泉路盗窃QQ车的事实。4、证人王某丙2009年3月27日证言:我一直在纪东奎的修理部做修理工,经常在修理部的有纪东奎、习某某、张广冰(三哥)和我,我就负责机修。我知道纪东奎和张广冰改车发动机号和大架子号,我看过三四次。他们用角磨机改的。我就知道有两台改过的车卖给同一个人了,都卖给哈尔滨了,是直接来修理部取的车,这两台车都是奇瑞QQ,啥色忘了。我没有参与过改发动机和大架子。5、证人马某某2009年4月2日证言:我现在开的奇瑞QQ轿车大约是三月份左右花了3万元钱买的,在铁某某手里买的。铁某某是德惠市和平乡样八郎村二十家子屯的人,从九台买来的,这台车以前的车牌号是吉A8B5**,现在车牌号是吉A76**。6、证人董某某2009年4月8日证言:2008年11月25日我从张某甲手里花两万九千元买一辆绿色QQ轿车,车牌号原来是吉AT71**,我购买时车牌号是吉A8H0**,我过户以后吉A8T1**,现在这台车让我卖给吴某某了。7、证人张某丁2009年4月8日证言证实:2008年大约10月份,纪东奎在我手中买了我撞报废的奇瑞轿车的手续,车牌照是吉A872**,他说买售后试验车,没有手续,要用我这辆车的手续,我把手续的手续4000元卖给了他。2009年春节前,纪东奎说我卖他的手续撞到一辆红色奇瑞车上了,问我买不,说卖别人23000元,卖我21000元,我就买了。8、证人张某乙证言2009年4月8日证言证实:2009年1月份我从纪东奎手里买了一辆黑色捷达车。他当时和我说有一台事故车,修一修,还可以用,挺便宜的,我说是合法的吗?他说都有手续是合法车,我说行啊,之后纪东奎向我要的身份证,我就把身份证邮寄给他了,纪东奎用的身份证办的手续。车是纪东奎给我送过来的。9、证人刘宝2015年3月24日证言证实,他在春光花园4号楼开了一个“宝子”汽修门市部,纪东奎开着他的桑塔纳车拉过来一台二手的发动机,他用了一上午时间,把那个发动机给拆下来(坏的),然后把纪东奎新拿过来的发动机装到那台瑞纳轿车上了。10、证人林某某2015年3月23日证言证实,她和纪东奎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份他们去过两次长春,纪东奎说他的车在长春,让她开车送他到长春来取他的车,她怀疑他盗车。11、证人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花一万八千五百元钱在九台市买了一辆红色QQ轿车。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纪东奎及指定辩护人无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虽被告人当庭精神状态不正常,但始终表示认罪,其原始供述及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人纪东奎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长春市心理医院于2009年7月23日、2012年8月6日的纪东奎两份诊断书,证明纪东奎在此期间患有精神病,反复发作。辩护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公诉人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东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纪东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纪东奎的辩护人提出的,纪东奎盗窃汽车已返还失主部分的价值已超过盗窃总值的百分之五十,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到案后在精神状态正常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有部分赃物被收缴返还被害人等具体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东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纪东奎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二千九百八十一1元,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岳丽华审 判 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