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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太龙诉张祥禄李光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57号申请人刘太龙。被执行人张祥禄。被执行人李光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太龙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祥禄、李光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明被申请人张祥禄、李光涛无存款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61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