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太龙诉张祥禄李光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57号申请人刘太龙。被执行人张祥禄。被执行人李光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太龙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张祥禄、李光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查明被申请人张祥禄、李光涛无存款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761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兴琼审判员 文恩才审判员 蒙春燕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建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