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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上海骏育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骏育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399号原告上海骏育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子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妙雯,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山杉,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育电脑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久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育电脑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一代理审判员  龚婕人民陪审员  王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