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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永诚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诚,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谭永诚。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诚诉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