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谭永诚与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永诚,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谭永诚。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永诚诉被告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永诚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永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