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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先明与徐朝禄,杨仁兵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明,徐朝禄,杨仁兵,陈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621号原告赵先明,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徐朝禄,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仁兵,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伟,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赵先明诉徐朝禄、杨仁兵、陈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先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先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