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4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秀琼与四川银友汇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秀琼,四川银友汇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737号原告贾秀琼,女,汉族,生于1955年11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叶林钊,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日,住址同上,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四川银友汇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7号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秀琼诉被告四川银友汇通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林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车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