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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献峰与金晓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峰,金晓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陈献峰。被告:金晓茴。原告陈献峰与被告金晓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金晓茴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晓茴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4日,被告金晓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献峰借款3万元。以上事实由被告金晓茴亲笔签名捺印的借款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偿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晓茴应偿付原告陈献峰借款3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金晓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洪优青人民陪审员  林建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郑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