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冯凯与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凯。委托代理人李俊虎,石家庄市新华金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华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毛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卫东,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39号神兴综合楼706、707、708号。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冯凯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冯凯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河北裕园海天餐饮有限公司、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原审判决结果为“河北众成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冯凯存在劳动关系”,判非诉请,程序不当。冯凯一审的诉讼请求中有一项是支付失业金损失9900元,原审未作审理、判决,遗漏当事人诉求。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薛金来审判员 岳桂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