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762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立有借据一支,约定月利率为2%,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借据一支,证明被告刘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由被告孙某某担保。二、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孙某某是担保人,且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刘某、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对原告提供的二组证据,因其来源合法,记载明确,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告陈述、举证及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3月23日,被告刘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元,由孙某某担保,并立有借据一支,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23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付。2015年2月14日,被告孙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出具了还款保证一份,约定2015年5月30日前被告刘某仍还不清,则由被告孙某某负责偿还。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对利息的请求,因借据上并未体现利息的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执行完毕止)。二、被告孙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