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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剡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剡某,女,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肃北县人。被告程某,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剡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剡某以被告程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