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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静,孔军,王维成,王晓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415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人代表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林,该联社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主任。被告孔静,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孔军,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维成,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晓红,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孔静、孔军、王维成、王晓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孔静、孔军、王维成、王晓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孔静、孔军、王维成、王晓红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孔静、孔军、王维成、王晓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张超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