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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芦法执补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敏莉与马慧、周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敏莉,马慧,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芦法执补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黄敏莉,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9号43栋105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7703262022。被执行人马慧,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90号1栋105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7501251026。被执行人周毅,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90号1栋105号。身份证号码:43020419740207001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支付40400元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另有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芦法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文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