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金仙犯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892号罪犯陈金仙,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1日,执行机关义乌市司法局向义乌市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罪犯陈金仙的缓刑。2014年5月22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金义刑执字第1号刑事裁定,撤销该院(2013)金义刑初字第117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金仙的缓刑部分,对罪犯陈金仙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收监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金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金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仙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6日至2015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