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利军因与周龙、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利军,周龙,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10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委托代理人于五世,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5月11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耀增,陕西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法定代表人姜洪,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力,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利军因与被上诉人周龙、仁怀市丰源有机高粱育种中心(以下简称仁怀丰源高粱育种中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5)崆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利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五世,被上诉人周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耀增,被上诉人仁怀丰源高粱育种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5)崆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5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夏祎晖代理审判员 张兴平代理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童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