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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民初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淮安市楚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A医院,B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民初字第2428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谭顺祥,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文忠,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A医院,住所地淮安市××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杜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严,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仇学名,该单位员工。被告B医院,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161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华,系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婧靓,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A医院、B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青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基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