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丽英与被告孟繁江、孟凡修、杨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郑丽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孟凡修,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孟凡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杨启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英与被告孟繁江、孟凡修、杨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给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