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曹永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655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华,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永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永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49.6元。2015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曹永华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