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梁文新与梁玉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梁文新。委托代理人李洪亮、韩建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玉新。原告梁文新诉被告梁玉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亮、被告梁玉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文新诉称,2014年7月5日17时左右,被告梁玉新将原告所种植的玉米苗毁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显示被毁坏的土地系原告所有)。经邯郸县公安机关委托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邯县价鉴(刑)字(2014062)号鉴定结论认定:被毁坏玉米苗的损失为953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毁坏的玉米苗损失953元、处理毁坏的玉米苗产生的损失及玉米苗预期收获的损失5000元,共计59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玉新辩称,2014年7月5日17时左右,我毁坏的玉米苗地是我母亲的地,不是原告的地。当时我地多,就让原告耕种,现在找原告要地,原告不给。老人去世时,我什么都管,所以该土地应平分,我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梁文新向本院所举证据如下:证据1、梁文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争议土地系原告梁文新承包经营和使用;证据3、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毁坏的玉米苗损失为953元;证据4、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玉米苗系被告梁玉新毁坏。被告梁玉新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4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被告称不清楚。对原告证据3有异议,我毁坏的是我地里的玉米苗。被告梁玉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对以上证据,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梁文新所举证据1、4,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梁文新所举证据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相关机构颁发,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梁文新所举证据3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系邯郸县公安局代召派出所在处理此纠纷过程中委托进行的鉴定,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故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文新系被告梁玉新的同胞兄弟。2014年7月5日17时左右,被告梁玉新用镰刀将原告耕种在其承包的邯郸县代召乡梁庄村村东路北的土地上0.52亩玉米苗、邯郸县代召乡梁庄村铁路北土地上0.25亩的玉米苗毁坏。邯郸县公安局代召派出所在处理此纠纷过程中委托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玉米苗的价值进行鉴定,邯郸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邯县价鉴(邢)字(2014062)号关于被毁坏玉米苗的鉴定结论:鉴定价值为953元。原、被告在邯郸县公安局代召派出所处理过程中,未就该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梁文新作为被毁坏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被告梁玉新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毁坏原告梁文新在其承包地上种植的玉米苗,构成侵权,应承担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梁文新要求被告梁玉新赔偿被毁坏玉米苗的损失95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梁文新主张的处理毁坏的玉米苗产生的损失及玉米苗预期收获的损失5000元,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玉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文新被毁坏玉米苗损失953元;二、驳回原告梁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文新负担25元,被告梁玉新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袁丽芬代理审判员刘娇人民陪审员索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陈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