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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993号李某某邱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99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47附*号。委托代理人薛富国,桃江县浮邱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某,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栋。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照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原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她与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邱梦瑶。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上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矛盾加深,2013年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现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邱某辩称:原告所诉并不完全属实,双方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他要求抚养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9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6日生育女儿邱梦瑶。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上双方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被告又脾气暴躁,没有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不和,感情疏远;2013年双方曾去桃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经调解后,两人和好了夫妻关系,但事后双方又发生矛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现已怀孕数月。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已生育女儿邱梦瑶,应互相珍惜;婚后,两人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但仍可通过沟通与交流解决,现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且小孩年幼,尚需双方共同抚养教育,而原告李某某又已怀孕数月,故应以不离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照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