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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77号原告王晓燕。委托代理人王东(原告之弟)。被告刘影。原告王晓燕诉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限期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仍不能提供,本院也无法查证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