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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肖某,女,1979年8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委托代理人施金辉,吉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全权代理。被告陈某,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全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