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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学礼与郑州晚报有限公司、北京国金博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礼,郑州晚报有限公司,北京国金博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945号原告王学礼,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郑州晚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石大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彬、扈天利,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金博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礼诉被告郑州晚报有限公司、北京国金博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学礼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礼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人民陪审员  路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晓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