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8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