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宁维康、国君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宁维康,国君梅,李晓坤,傅秀荣,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宁维康。被执行人国君梅。被执行人李晓坤。被执行人傅秀荣。被执行人李欣。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宁维康、国君梅、李晓坤、傅秀荣、李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蒋涛审 判 员 刘同明人民陪审员 纪秋艳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