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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玉新与重庆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新,重庆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04号原告苏玉新,男,汉族,1952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都市热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2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787-1。委托代理人熊芳,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大元广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800765-9。委托代理人熊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苏玉新诉重庆都市热报社,重庆轨道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苏玉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