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体贞、张安权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400号被执行人张体贞,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张安权,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商睢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张体贞罚金四十万元,张安权罚金十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4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