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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立行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月福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月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沧立行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月福。上诉人刘月福因其对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立行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所诉请求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月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刘月福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十二款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2008年2月、3月份,黄骅市看守所民警刘玉涛带领两位民警闯进6号女监舍内无故殴打刘月福几个耳光,侵犯了刘月福的合法人身权,应当确定赔偿。申请沧州市人民法院提取黄骅市看守所6号女监舍内2008年2月份、3月份的监控录像,并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刘月福起诉黄骅市公安局请求赔偿一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案件受理条件。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刚审 判 员  倪忠池代理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