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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文斌与迟明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斌,迟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斌。被执行人迟明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斌与被执行人迟明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