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商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绍军,李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商初字第382-1号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组织机构代码07301896-5。法定代表人:刘瑞起,行长。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庙后镇政府驻地,营业执照370686200003770,组织机构代码31262676-6。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被告孙丽丽,1977年11月20日。被告刘壮。被告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8-16号,营业执照370611200019050。法定代表人孙丽丽。被告孙绍军。被告李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孙绍军、李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依法查封被告孙丽丽、刘壮名下位于福山区天府街18-13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F0063**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12)第309**号)。(2)查封被告孙绍军、李向玲名下位于栖霞市区文水小区13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房地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240**)。(3)查封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它资产,或冻结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丽丽、刘壮名下位于福山区天府街18-1××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烟房权证福字第××号,土地证号:烟国用(2012)第309**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查封被告孙绍军、李向玲名下位于栖霞市区文水小区1××号楼东二单元六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240**),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查封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它资产,或冻结被告栖霞钰祥商贸有限公司、孙丽丽、刘壮、烟台钰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